2013年3月2日,电费 、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近日,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违反协议,物业费是否要补交 ?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纠纷如何解决?针对部分市民提出的问题,不予支持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修缮、自2015年1月12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而被告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优质服务 ,
案情 :
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诉至法院
2013年3月,
判决:
业主依约补交物业费
依法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称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予支持 。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最终利益受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主张原告未退还其天然气开户费 ,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