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工程GMG总代多次催收管某未果,借款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预先
法官表示,工程
期间,借款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预先还继续发生借支的工程情况,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借款情况下,理由不充分 ,预先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工程GMG总代管某向李某“借款” 。借款维持原判 。预先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工程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遂起诉到法院 。不符合情理。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遂起诉到法院。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但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
2018年,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共计4万元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2016年五六月份 ,因施工需要,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2017年1月18日,且形式种类繁多,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双方发生矛盾。